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沐川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案)》的通知
相关文件: 关于《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沐川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沐川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案)》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沐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沐川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目 的
1.2 编制依据
1.3 基本原则
1.4 分类分级
1.5 预案体系
1.6 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 组织领导
2.2 牵头负责部门
2.3 专项应急指挥部
2.4 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2.5 村、社区应急机构
2.6 专家(顾问)组
3.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响应
3.5 预警变更和解除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4.5 现场指挥部
4.6 处置措施
4.7 响应升级
4.8 社会动员
4.9 信息发布与媒体应对
4.10 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 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6.2 资金保障
6.3 电力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秩序保障
6.8 人员防护保障
6.9 基本生活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技术支持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实施
沐川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目的
为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办法》(省政府令257号)和《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全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鼓励公众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
(2)依法应对,规范处置。严格依法依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推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切实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3)预防为主,应急并重。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准备,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处置,努力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分级标准和职责划分,沐川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负责县内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县专项指挥部负责一般以下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乡镇和村(居)委会具体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信息上报、抢险动员、应急宣传等工作。严格实行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和“一岗双责”。
(5)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有机整合乡镇、部门应急资源,建立政企结合、条块结合、军地结合和相邻区域相结合的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及驻沐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1.4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能源供应、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沐川县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参照《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执行。
1.5 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分为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1.5.1 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范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由县政府制定,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相关机构见附件2)。
(3)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应急局备案。
1.5.2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
(1)基层应急预案。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为落实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综合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乡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村(居)委会应急预案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职责制定。县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3)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的规模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或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报县政府审定,并报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备案。
县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成员职责、风险评估、情景构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和应对程序等内容,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基层和企事业单位预案应侧重明确突发公共事件风险分析、情景构建、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自救互救、信息收集上报、人员安置、队伍保障等,重点规范基层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1.5.3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审批、备案、发布等,按照《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其构成种类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指导和处置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或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
2.1 组织领导
县应急委是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三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委的决策部署,做好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县应急委主任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政府办主任担任;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县应急委成员。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制度规定,研究解决全县应急管理重大问题;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县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乡镇党委政府应对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领域突发公共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宣布启动总体预案四级响应,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建议县委、县政府启动总体预案四级扩大应急响应,并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县应急委增设相关类别专项指挥机构和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县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2.2 牵头负责部门
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应急委日常工作。县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各一名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县应急委关于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全县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和体制、机制、法制建设;调查、分析、研究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向县应急委提出应急管理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研究拟定年度应急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牵头开展应急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汇总上报并通报相关单位;协助县应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较大或特殊情况下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参与配合做好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完成县应急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应急委成员单位各确定1名承办股室负责人担任县应急委联络员,负责与县应急委办公室的具体沟通协调。
2.3 专项应急指挥部
2.3.1 县应急委下设18个专项应急指挥部(附件3),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应急局、突发公共事件主要责任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督促承担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应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范、监管防治等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需要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四级响应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按照县应急委的安排,负责组织指挥一般及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实行以对应的专项指挥部为主的扩大响应,在国务院、省、市的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管理专家组建设,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级相关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负责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研判信息,按规定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协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本类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组建,协助专项指挥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各专项指挥部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与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沟通协调。
2.3.3 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县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及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宣传、指挥和处置等工作。主要职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所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股室和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股室和人员。
2.4 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明确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建立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有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协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5 村、社区应急机构
村(居)委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领导小组,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2.6 专家(顾问)组
各专项指挥部应建立专业人才库,聘请或由本系统的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县应急委依托各专项指挥部专业人才库,组建综合性应急管理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全县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最新发展趋势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预测、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政府办公业务系统及相关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本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必要时向县政府报告。
3.2 预警级别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的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红色等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1)蓝色、黄色预警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牵头部门负责发布,并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备案。橙色预警由各专项指挥部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应急局提出预警建议,报请县应急委领导批准后,由县应急委或授权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发布,并报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2)对于可能影响本县以外的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区域通报;必要时,由县应急委办公室报请县应急委领导批准后报告市政府沟通协调。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各乡镇应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建立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户外显示屏、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预警响应
3.4.1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县级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对蓝色、黄色的预警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专项指挥部要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
3.4.2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县应急委办公室、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乡镇及村社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应急委做好采取或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办公室和市级有关部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5 预警变更和解除
县应急委办公室和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报请县应急委或专项指挥部领导批准后,调整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和应急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当确定突发公共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发布机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4.应急处置与救援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按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流程图(附件4),抓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4.1 信息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和个人有义务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网络体系,健全信息报告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员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以及个人报告县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县政府办、县应急局负责归口管理。县政府各部门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信息,必须先报告县政府办和县应急局,并按照县政府办和县应急局统一口径上报上级部门。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和一般敏感性事件信息必须报告县政府。
(1)报告时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持“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和“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报送信息。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务必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向县政府办、县应急局电话报告事件概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和处理),3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情,并及时续报最新进展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客观、简明、准确,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件类型和简要概括、涉及人数、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领导到场、是否可控和是否需要支援等要素。
(2)核实通报。值班人员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做好记录。对于个人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主动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对于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主动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对于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主动与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接到县政府办、县应急局要求核报的信息,相关乡镇和部门电话反馈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不得超过1小时。
(3)信息研判。县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县政府办、县应急局核查信息时,应加强信息研判,确定事件性质、类别和级别,提出相应应急响应建议,并将研判结果迅速上报县政府办、县应急局。
(4)信息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局(县政府总值班室)应立即采取书面、电话、短信或其他报告方式,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规定和程序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中敏感性事件和具有较大危害的衍生性事件信息要同时报告县委办和市政府办。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主报县政府县长,同时报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局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领导。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主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同时报县长、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其他有关领导。
非工作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主报带班县领导。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县行政区外的,一般类信息由县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向相邻区县通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类信息由县应急局向相邻区县应急局通报,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由主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4.2 先期处置
(1)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县有关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办、县应急局。
(2)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要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4)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指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6)在外地发生涉及本县人员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县应急局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县人员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县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3 应急响应
县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按照相关专项预案规定,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实施总体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扩大应急模式进行先期处置。县应急委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报告县应急委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领导的指示,或者应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以及县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县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实施总体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扩大应急模式进行先期处置的建议,经县应急委主任批准后,视事件发展态势集结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国务院、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Ⅱ、Ⅲ应急指令后,县应急委采取相应应急响应,并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责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确认属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县应急委批准后,启动Ⅳ级响应。县相关应急指挥部、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发生跨县(市、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我县应急力量或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发展时,由县应急局请求市应急管理局增援处置。根据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的响应级别,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县级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采取或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实施扩大应急模式时,由县应急委主任任总指挥,组织指挥先期处置,相关县领导,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与处置。
(2)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指挥长任总指挥,或在市相关专项指挥部领导下,协调指挥处置,县级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与处置。
(3)发生一般以下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领导指定县级有关部门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参与指导,共同处置。
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迅速了解人员伤亡及救助、财产损失、发展态势、现场先期救援开展等情况,并作出初步研判;负责处置的总体指挥调度,并根据研判情况、上级要求和处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以及相关处置职能小组;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召开专题会,安排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集涉及的部门赶赴现场救援,部署事故原因调查;审查新闻通稿,把握舆情;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并代表县政府慰问安抚受灾人员及其家属。
4.5 现场指挥部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可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县相关专项指挥部,成立事件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由事件处置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处置。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设置综合组、抢险救援组、紧急疏散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接待和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治安警戒组、社会动员组、应急通信组、涉外工作组等职能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敏感性事件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可提高处置级别。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县应急委办公室和县专项指挥部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县应急委调配其它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6 处置措施
4.6.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或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金融机构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7 响应升级
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应急委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8 社会动员
县政府根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心理安抚等协助工作。
4.9 信息发布与媒体应对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县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委、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市应急委和市政府新闻办开展组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以及现场采访管理和舆论导向引导工作;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委、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新闻办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委牵头,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市和县主要新闻媒体、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做好媒体合作与接待工作,加强新闻舆论和网上舆情监测引导,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10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省以上应急指挥机构作出解除决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作出解除决定。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县应急委领导指示或者根据实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网站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协调。主要内容包括: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相关部门要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
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2 调查与评估
(1)原因调查。对于省政府牵头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市政府牵头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关指挥部配合省、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就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开展调查,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责任大小,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2)评估总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全面总结评估应对处置工作,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落实整改措施。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书面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到报告后一周内报市应急管理局。
(3)整理归档。县应急局及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分工,分别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的电话记录、单位报送情况、简报、领导批示、上报材料、事件总结报告、事件原因调查、图片和影像资料等收集工作,并汇总整理存档。
(4)县应急局负责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类,县公安局负责社会安全事件类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并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形成综合性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办。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
6.应急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县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等工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局要加强对专业救援力量的管理和指导,确保以县综合救援队伍为中坚力量的专业救援队伍能迅速、快速参与应灾救援。县各专项指挥部、县应急委成员单位(见附件5)应统筹规划本领域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分别建立或确定至少一支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县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县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团县委负责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县相关指挥部有权调用县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驻沐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相关企业参与应急救援任务情况,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救援队伍的装备建设、训练演练等给予适当补助。
6.2 资金保障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应急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县财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电力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县供电公司落实紧急状态下重点机构、场所的临时用电保障,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县政府和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通信畅通。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区域性电力通信瘫痪时,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电公司抢修电力线路,县经济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商进行抢修通信线路;必要时可紧急调用驻沐有关单位电力通信设施或征用社会电力通信设施,或请求上级支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建立并实时维护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数据库并提供备用方案。县经济信息化局建立各地各部门应急通讯设备数据库,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6.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牵头负责道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的抢修抢通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配合负责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援车辆优先放行。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必要时,县应急局或交通运输局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5 物资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拟定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做好县级救灾物资的存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县应急委或县应急委办公室的调配指令按程序调配物资。县专项指挥部、县应急委成员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必要时,县应急委以县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物资缺失或报废后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协调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7 治安秩序保障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驻沐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积极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稳定。
6.8 人员防护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应急委成员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同时,县级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9 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看。
6.10 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牵头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及时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6.11 技术支持
县政府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专项指挥部和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乡镇、企事业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单项应急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域内企业、社区和村(居)委会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可根据需要组织综合性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报、通信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主动避让避险意识,掌握自救、互救的常识和方法,提高全民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培训,在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
7.3 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在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县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修订工作由县应急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管理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8.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县应急局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3 预案实施
《沐川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沐川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9年)》同时废止。
附件:1.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2.沐川县专项应急预案及责任部门
3.沐川县应急委下设专项指挥部名单
4.沐川县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流程图
5.沐川县应急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1
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县(市、区)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7.中心城区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大渡河、青衣江、岷江流域或部分区域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2.多个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死亡人数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及以上5000万以下);
3.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中型、重点小(一)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非重点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洪水造成高速公路、铁路中断,12小时内无法恢复的;发生单县较大旱情。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大渡河、青衣江、岷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下洪水;
2.干流一般河段、支流主要堤防出现险情;
3.小(一)型水库出现险情
4.洪水造成高速公路、铁路中断,6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县(市、区)发生局部旱情。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中心城区或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等造成1人及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及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市中心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市中心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市中心城区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低于4.9级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可能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全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受灾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10%—15%,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15%—35%;
2.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连片爆发300—500亩,达到中度以上危害的;
3.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较大生物危害的。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受灾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10%以下,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15%以下;
2.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连片爆发不足300亩,没达到中度危害的;
3.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一般生物危害的。
(六)森林草场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场火灾包括:
受灾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0人及以上的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严重危险或烧毁城镇、重大军事军工设施和危险化工生产企业的。
重大森林草场火灾包括:
受灾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及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居住点、重要设施的。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及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及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行政区域内发生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公共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政区域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公共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30%以上或造成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包括:
1.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公共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公共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包括:
1.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灾难;
2.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公共事件;1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公共事件;
3.国省干线损毁,造成中断,经抢修24小时无法通车;
4.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5.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6.市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30人以下中毒的,重伤10人以上的;
2.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灾难。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及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及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5.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7.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8.转基因生物对人、动物、植物和生态造成严重威胁的。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及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因环境污染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中毒(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4.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
2.因环境事件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中心城区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市(州)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市(州)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跨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县(市、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的;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中心城区首次发生的;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的;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6.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的;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的;
9、市卫计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数未超过10例的;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的;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5.县级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市(州)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市内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或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市(州)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范围内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县(市、区)或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县(市、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3个以上疫点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爆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
6.省、市农业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的。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的;
2.二、三类动物疫情在一个县(市、区)内呈爆发流行的;
3.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的。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属于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场、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死亡人员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
(二)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公共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2.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所涉及县(市、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协调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2.所涉及的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3.其他需按较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三)涉外突发公共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100人及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市及行政区划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市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行政区域内外国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市及行政区域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事件包括:
1.造成10人及以下死亡、50人以下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在乐外国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突发公共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我市和邻市(州)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市级人应急管理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全市范围内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市(州)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在我市较大范围或中心城区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中心城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储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的;
4.劫持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乐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我市发生的劫持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炸药100公斤以上或雷管1000枚以上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下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的;
2.抢劫现金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或财物价值20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案值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走私、骗汇、 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
4.面值在15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5.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炸药或500枚以上1000枚以下雷管被盗、丢失的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较大案件。
附件2
沐川县专项应急预案及责任部门
类 别 |
名 称 |
责任部门 |
自 然 灾 害 类 |
沐川县地震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沐川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
沐川县防汛应急预案 |
县水务局 |
|
沐川县抗旱应急预案 |
县水务局 |
|
沐川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 |
县林业局 |
|
沐川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
沐川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
事 故 灾 难 类 |
沐川县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沐川县消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
沐川县交通运输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
沐川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
沐川县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文化体育旅游局 |
|
沐川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沐川生态环境局 |
|
公共 卫生 事件 类 |
沐川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生健康局 |
沐川县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
沐川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
社会 安全 事件 类 |
沐川县生产运行保障事件应急预案 |
县经济信息化局 |
沐川县影响市场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
县经济信息化局 |
|
沐川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
沐川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政府办 |
|
沐川县涉外(含港澳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外事和港澳事务办、县侨务和台湾事务办 |
|
沐川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
沐川县社会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融媒体中心 |
注:随着应急管理体系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相关机构将不断的补充完善。
附件3
沐川县应急委下设专项指挥部名单
专项指挥部名称 |
主责单位 |
协作和保障部门 |
沐川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县应急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 |
县应急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
县水务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县自然资源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消防安全指挥部 |
县应急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
县林业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
沐川生态环境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
县卫生健康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指挥部 |
县市场监管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动(植)物疫情指挥部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指挥部 |
县公安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交通运输事件指挥部 |
县交通运输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 |
县文化体育旅游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生产运行保障事件指挥部 |
县经济信息化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影响市场稳定事件指挥部 |
县经济信息化局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 |
县政府办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涉外(含港澳台)安全事件指挥部 |
县外事和港澳事务办、 县侨务和台湾事务办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沐川县社会舆情突发事件指挥部 |
县融媒体中心 |
专项预案规定成员单位 |
附件5
沐川县应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主 任:县政府副县长
县人武部部长
县政府办主任
委 员: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法院、县检察院分管负责同志,县委统战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局、县扶贫开发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应急局、沐川生态环境局、县供销社、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团县委、县融媒体中心、乐山预备役旅炮兵团122榴弹炮一营、武警沐川中队、国网沐川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