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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沐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0 信息编辑:沐川县 字体:【

相关文件: 关于《沐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沐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49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沐川县人民政府

                                                                   2021414

 

 

沐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川府发〔20191号)《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川委办20212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乐府发〔20188号)和《中共沐川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沐委发〔20179),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六、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副县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生态文明建设、应急管理、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八、县长出国(境)访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九、县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优化经济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十四、完善社会治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加强源头治理、动态治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坚持“旅游兴县、产业强县”发展主线和“绿色发展、追赶跨越”工作基调,加快构建绿色空间体系,着力打造绿色宜居城乡,发展绿色低碳产业,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沐川,实现绿色富县、绿色惠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十六、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完善服务标准,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加强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运用,加强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政务云等统一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支撑办公运行、工作监测、信息公开、为民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和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县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经县政府批准,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一、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二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二十、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须提请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协商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调查研究

 

二十、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不少于90天,县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县政府领导应当带头落实县领导联系指导乡镇、村(社区)工作制度,定期到联系点开展工作,带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接续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工作。

二十、调查研究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突出针对性、实效性,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去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督促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县政府组成人员赴基层调研时,应坚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安排宴请。县政府组成人员及随行人员食宿标准严格按规定执行。县政府领导尽量不分别带队同时到同一个地方调研。除工作需要外,不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二十九、县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县政府领导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乡镇性工作汇报会。

三十、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向社会公开。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县政府网站反映。

三十、扩大政务开放参与,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并做好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

三十、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研究。

三十、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各部门主任、局长组成,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负责人和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县政府顾问代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县直有关单位和各垂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和群团组织、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等列席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负责人和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监委、县审计局、县政府新闻办、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县级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因工作需要,受县长委托,也可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会期半天;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审议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三)审议政府命令、重要规划、规范性文件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以县政府名义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

讨论决定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区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重大经济和产业政策及发展措施;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事项;重大经济运行风险处置事项。

讨论决定公共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重大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追加、追减重大事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等事项;产业发展扶持、科技扶持等方面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和使用等事项。

讨论决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业主确定等事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和重大变更事项;重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回报年限和风险分担事项的审定;应当由本级政府审定的重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核批准。

讨论决定招商引资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投资或者扶持金额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投资或者扶持金额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补充协议(含产业资金扶持等优惠条款)的审查;投资或者扶持金额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社会投资主体变更、协议关键性内容变更的审查。

讨论决定国有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国有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等重大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国有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能源资源、文化旅游资源、城市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以及国有森林、草场、滩涂、水域、湿地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等的拍卖、出让处置重大事项;重大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收储方案的审定;重大经营性用地的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调整等事项;重大违反规划事项的处理处罚意见审查;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隐患处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大国有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公司)组建、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等重大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公司)产权转让、股权转让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权不占控股地位的事项以及

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公司)控股权的重大资产交易事项;直属管理的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企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合作等重大资产交易事项,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大宗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

(十)讨论决定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政府投资(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重大项目安排

(十二)讨论决定在年初确定的全县重大项目计划外,单笔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支出、县财政对乡镇和县级部门各类专项补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上级补助需县财政配套20万元以上的支出。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融资、担保、折资入股等事项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大宗国有资产的处置和收益安排等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涉及全局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事项;

十四)讨论决定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

十五)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及县政府管理的其他干部的职务任免、政纪处分事项;以县政府名义进行表扬、奖励,以及推荐上报以市政府及以上名义表彰奖励事项;

十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或者由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书面建议由县长确定。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

三十下列事项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还应提交县委审定:

(一)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区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重大经济和产业政策及发展措施;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事项;重大经济运行风险处置事项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和重大措施建议

)全县土地利用、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

)乡镇、村(社区)行政区划的设置和调整;

)重大项目建设规划;

)在年初确定的全县重大项目计划外,单笔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支出、县财政对乡镇和县级部门各类专项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上级补助需县财政配套50万元以上的支出。政府投资(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重大项目安排

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大国有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公司)组建、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等重大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公司)产权转让、股权转让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权不占控股地位的事项以及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公司)控股权的重大资产交易事项;直属管理的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企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合作等重大资产交易事项,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重大资产产权变更,大宗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

)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场化融资项目以及为融资项目担保等事项;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矛盾尖锐复杂的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因工作需要,受县长委托,也可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必要时议题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通报沟通近期重点工作和需要协调的事宜,研究安排近期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

四十、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也可召集、主持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某项重点工作。从严控制参会人员范围,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或由委托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提高实效。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发会议通知,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须报县政府批准。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十、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向县长请假,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县长批准。不能出席县政府专题会议、工作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章  公文制度

 

四十、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发文,以及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相关公文处理规定。

四十、凡主送或者抄送县政府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送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报县长阅批。

四十、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或直接报送给县政府领导个人。

四十、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或报请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文的代拟稿,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乡镇政府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征求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管理机构,不得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四十、县政府报市政府的文件,县政府党组报县委的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县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等,由县长签署或签发。其他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县长会签后,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不分别或连续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

四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积极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章  政务活动

 

五十、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乡镇、部门(单位)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五十、未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批准,县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乡镇和县级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

五十、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摆放花草,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政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五十、简化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县长的非外事会见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五十、县政府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十、副县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县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十一章  政府督查

 

五十、政府督查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行政效能

(五)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六)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办理落实情况。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政府所属部门;

(二)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五十、明确职责权限,县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以及行政效能等开展督查,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也可以指定县政府组成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未经政府批准,县政府组成部门不得对乡镇政府开展督查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十、优化方式方法,科学运用督查方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做法,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和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精力用于线索核查、暗访督查的工作机制等,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推动举一反三、由点及面整改落实。

五十、坚持统筹规范,严格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对政府督查和政府组成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实行总量控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事项的综合督查,尽量避免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对象开展多次督查工作,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政府督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反映情况,切实督促整改落实,真督实查、务求实效。

六十、县政府及县政府组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六十一、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加强全县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六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六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作风和廉政建设

 

六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

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休假休息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县政府领导根据安排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七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县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县长离沐外出,应提前报告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因私离岗须向县长请假,县长、副县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及外出期间代行其职责的县政府领导应告县政府办公室。副县长离沐外出(省内),应报县长同意,省外还应报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沐外出(省内),应先报分管副县长同意,省外还应报县长同意,并报县委备案。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原执行的《沐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沐府发〔2019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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